商号权 商标权 冲突 解决
1、将与其他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商号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所有人与注册人的误认或误解
[12]。即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先登记的商号权之间的权利冲突。例如,宝洁公司实行的是单一品牌战略,其生产的商品几乎每一种都有一个独特的商标名称,也就是说宝洁公司并不生产以其商号“宝洁”为品牌的化妆品,但作为公司的一个形象商标,作为公司的一项无形资产,宝洁公司对“宝洁”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商标保护,倘若宝洁公司没有对该商号进行商标保护,他人将该名称申请注册于化妆品类别的商标,就会出现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情形。
2、将与其他企业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登记为企业的商号,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或误解[13]。即在后登记的商号权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如“星巴克”案件中,“星巴克”是美国星源公司的注册商标,而且知名度比较高,案中香港商人就是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登记为商号,随着市场拓展,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就不可避免,于是也就出现了该诉讼案件的发生。目前,由于先进的信息传播方式使商标知名度的创立时间愈来愈短,相比之下,商号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得多,故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商号的情况要远多于将他人商号注册为商标的情况。经过登记、注册的商号权与商标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这两种权利由不同的主体享有,在行使过程中就可能发生冲突,如拥有商号权的企业在其产品上标明商号,就会与拥有商标权的企业在相同或类似产品及服务上的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
四、商号权与商标权的竞合
(一)对商号权的与商标权的竞合保护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问题在我国愈演愈烈,无论对经营主体、消费者还是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而言都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对企业等经营主体来说,建立商标商号的一体化保护策略是企业事先进行自我保护的重要措施。也就是说,企业把自己的商号作为商标注册,将文字商标登记注册为商号,实现竞合保护,以此来有效保护自己的无形资产。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工商业界流行着一种有关商号的新理论,“同一识别理论”(Corporate Identity)该理论认为,企业在竞争中应该有意识的创造具有自身特征的统一的企业形象,在其所作的一切形象设计中,应采用同一的视觉形象,并将此种形象通过广告等视觉传播媒介传递公众[14]。在这一理论的影响下,许多在国际上久负盛名的企业将其驰名商标和企业名称统一起来,以起到既标志商品或服务又代表企业形象的双重作用。例如,以生产体育用品为主的耐克国际有限公司就是在更换原有的“比阿埃斯公司”名称后将本公司的商品商标和商号统一,在实践中取得很好的反响。再比如美国的“可口可乐”,日本的“松下”等。
目前世界各国企业越来越重视商标与商号的一体化保护,名牌企业这方面的意识则更加强烈。主动实现商号权与商标权的竞合有利于对企业的无形资产进行有力的保护。我国的一些知名企业也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而将二者加以统一,例如青岛的“海尔”,内蒙古的“伊利”,广东的“健力宝”等。我们分析商号权与商标权竞合的目的就在于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清晰的法律保护的思路,在我国目前商号权保护与商标权保护相对不是很完备的情形下,尤其是当二者冲突时的解决机制的不完善,为了更好的保护企业的无形资产,笔者认为有必要把商号权与商标权的一体化保护作为企业的一项策略加以运用,主要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海尔公司,旗下的商品均为海尔牌,是商号权与商标权一体化保护的典范,不但实现了一体化的保护,而且实行了一体化的运用;第二种情况如宝洁公司,旗下的商品虽然均为单一品牌,如飘柔、海飞丝等,其对宝洁商号的商标注册行为完全是处于占领的目的,作为企业的一个形象商标。因为商标一经注册成功,即取得全国范围内的商标专用权,所以商标注册的排他性效力非常强,可以说是全国唯一,而我国商号实行分级保护的原则,所以根本没有办法取得全国范围内的统一保护,所以也就决定了主动取得商号权与商标权竞合策略在实践中有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