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多数人享有的较大利益能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一种基本权利的损害只是在必须用它避免更多基本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会得到人们的同意。
正义标准是社会需要,是社会中每个人存在和发展的需要,体现为一定的社会秩序。人是自然的个体,但更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20]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生存和发展,如果缺少社会提供的一切,人就无法过上人的生活,就会像动物一样活着。那些离群索居甚至逃避社会的人,他们也不能真正离开社会,只是跟社会的联系没有其他人紧密而言。社会是人的利益共同体,各种成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为每个成员实现自身利益提供适当的外部环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既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当二者一致时,个人利益的增长就促进了社会利益,反之亦然,这是正常的社会状态。当二者不一致时,要么个人利益的增长是以损害社会利益为代价,要么社会利益的增长是以损害个人利益为代价,这是非常的社会状态。正常社会状态肯定要多于非常社会状态,否则人就不会选择社会生活而仅仅是独立的存在。人是社会的根本和目的,只要个人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同类利益,或者个人利益高于受到损害的社会利益,或者个人利益的实现要以一定的社会利益为代价但不至于造成社会解体的危险,社会利益就会让位于个人利益。并且,人人都能意识到,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对每个人都是必须的,维系其存在的社会利益需要个人利益做出让步时,个人务必做出相应的牺牲,这是个人过社会生活的必要代价。当然有普遍就有例外,只是例外并不影响普遍的存在,否则例外就成了普遍。因此,不排除社会中有些人只求个人利益而不顾社会利益,也不排除社会的强者以社会利益的名义侵犯弱者的利益,只是这些个别现象不足以影响社会秩序而已。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辅相成,相生相克,以维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正义实体和正义标准都是社会存在,当二者发生联系时就产生了正义价值,这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属性,是一种实质正义。正义价值对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亚里士多德说:“公正常常被看作德性之首,‘比星辰更让人崇敬’。”[21]斯密说:“与其说仁慈是社会存在的基础,还不如说正义是这种基础。虽然没有仁慈之心,社会也可以存在于一种不很令人愉快的状态之中,但是不义行为的盛行却肯定会彻底毁掉它。”[22]对正义价值的认识就是实质正义观的形成过程。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或途径不同,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实质正义观。但是,只有反映正义实体与正义标准发生联系时的客观属性的实质正义观才是正确的,那就是:基本权利义务完全平等分配,非基本权利义务按比例平等分配。虽然自由主义也是如此主张,但自由主义的契约论证明不具有确信的说服力,对它的证明只有通过价值论才能最终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