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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由主义契约正义观解析(上海交通大学学报(3)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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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每个人在社会中的作用千差万别,对社会应该如何给每个人分配权利和义务从古至今就争论不休,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6]③自由主义认为,人人生而平等,社会应当在所有成员之间平等地分配权利和义务。作为自由主义正义论的集大成者,罗尔斯提出了实质意义上的两大自由主义正义原则。第一,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平等权利,即和所有人的同样自由并存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当这样安排:(1)差别原则。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just saving principle,是指每一代人都应该为下一代人适当积累财富)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机会平等原则。在机会公平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在两大原则中,第一大原则优先于第二大原则,这就是自由的优先性。自由只能由于自由本身被限制,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的存在必须是加强了所有人享有的完整的自由体系,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的出现必须是得到了较少自由者的同意。在第二大原则中,机会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一种机会的不平等必须是提高了机会最少者的机会,一种过高的储存率必须是减轻了承受这种苦难者的负担。[7]

当然,要让全社会接受或认可某个正义观,必须提供合理的解释,这就是对正义的证明。自由主义通过契约论证自己正义观的合理性。其中,罗尔斯综合了自由主义大师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思想并推进到更高的抽象水平,他的契约论证明最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他假定了一种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该状态并非实际的历史状态,也非人类社会的原始阶段,而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况:所有人都处于一种原始的平等地位(initial position of equality),他们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阶级立场或社会身份,也不知道自己在分配天赋和才能中的命运,甚至不知道幸福的概念和特殊的心理倾向。于是:(1)这种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足以保证在选择正义原则时任何人都不会由于自然或社会的偶然因素而受益或损害,选择的正义原则是公正协议的产物,是一种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fairness);(2)在无知之幕下,理性会要求人们按照最大最小值(maximin)规则选择正义原则。最大最小值规则是指要以选择对象所产生的最坏结果来排列选择对象的次序,因此要选择这样的对象,其最坏的结果要优于其他对象的最坏结果。最终,在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下,自由和理性的人们通过契约选择了两大自由主义正义原则。[8]理想的条件产生理想的结果,罗尔斯的契约论证明显得完美缜密,具有很强的迷惑性,一般情况下人们会不假思索地接受该结论。但在罗尔斯的设想中,人人都是同质的或者说他重视了人的共性而忽略了人的差异性,该假定实际上已表明没有选择的可能和必要,也就是说无需经过契约,所有人只是认可了事先安排好的两个正义原则而已。因此,罗尔斯精心设置的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的前提条件,无助于解决问题而只是回避了问题。这可能是罗尔斯始料未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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