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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由主义契约正义观解析(上海交通大学学报(9)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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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论高扬人的主体性,将人们的思想重心由传统的集体社会观和义务本位转向现代的个人社会观和权利本位,人是社会的主人而不是社会的奴隶。很难想象,没有契约思想的产生和普及,今天的社会朝着哪个方向发展,契约论的贡献功不可没。但是,世界上不存在完美无缺的理论,人的有限理性不可能得出无限正确的结论,契约论的贡献并不能掩盖和代替该理论固有的缺陷。自由的契约可以导向形式正义,但和正义原则的合理性或实质正义并没有必然联系。自由主义通过自由的契约证明实质正义,将正义作为“人为正义问题”,⑧夸大人的主体性而忽视正义的客观性,一旦走向极端,就意味着实质正义仅同人的主体性和主观性相关,实质正义纯粹成了人的主观意识的产物。于是,不但不会存在客观正确的正义原则,而且在契约的名义下似乎可以任意地制定正义原则。而价值论认为,虽然正义原则在形式上可以看作是某种自由契约的产物,但在内容上是社会如何在其成员间分配权利义务的道德价值。依据价值的基本原理,实质正义是正义实体与正义标准发生联系时的一种客观属性。虽然自由的契约有利于发现实质正义,但是实质正义的存在与否并不在于有无契约。当然,实质正义的价值论证明同样可以质疑,不过相对于契约论证明而言更具说服力。

①艾德勒说:“正义有两大领域。一个是关于个人与他人,以及个人与有组织的社区(即国家)之间的正义。另一个领域则是关于国家与构成国家人口之间的正义。”([美] 艾德勒:《六大观念》[M],郗庆华译,上海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97页)前者叫做个人正义,后者叫做社会正义或国家正义。尽管正义有个人正义和社会正义之分,但是历代思想家探讨的主要是社会正义。本文探讨的也是社会正义,后面不再说明。 ②[英]阿克顿:《自由史论》[M],胡传胜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这里要指出的是,这个基本立场虽是文艺复兴以来自由主义者们的共同态度,但是由密尔在《论自由》中进行较系统总结的,参见[英]密尔:《论自由》[M],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10~13、102页。也是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当代自由主义理论继续秉持的立场,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0~61页;[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页。罗尔斯1971年发表《正义论》后在西方政治哲学界拥有很高的地位,正如诺齐克所说:“政治哲学家们现在必须在罗尔斯理论范围内工作,否则就要讲个理由”,参见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M], New York, Basic Books, 1974, p183。但一般而言,善是指客体存在的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也就是能够给主体带来利益的东西,显然权利是善的一种形式,或者说善包含权利,于是单纯从字面上理解“善优先于权利”或“权利优先于善”就会产生困惑。但在当今西方学术语境中,这里的“善”和“权利”是特指的:善是指道德善,即特定客体——社会行为能够满足特定主体——政治社会需要的东西,也就是城邦利益或国家利益;权利是针对个人而言的基础利益,是人之为人所必须的。因此通俗地说,“善优先于权利”就是“国家(城邦)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权利优先于善”就是“个人利益优先于国家(城邦)利益”。

③社会上流行较广的主张主要有品德原则、才能原则、需要原则、平等原则和贡献原则。参见王海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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