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则该正义观具有实质合理性,其一假则该正义观就不具有实质合理性。由于价值能否由事实推出一直是道德哲学中备受争议的基本问题,因此,一种正义观的实质合理性证明就涉及价值与事实的关系、正义实体的确定和正义标准的确定等方面。
在道德哲学和同价值有关的领域,价值和事实是相互对立的概念,凡是有赖于主体需要而存在的事物就是价值,凡是不依赖主体需要而实际存在的事物就是事实。事实往往通过是或不是为系词的判断反映出来,而价值以应该或不应该为系词的判断反映出来。事实与是常被当作同一概念使用,但相对应该而言的事实大都叫做是,而相对价值而言的事实才叫做事实,于是就出现两个对子:事实与价值、是与应该。[14]价值与事实或是与应该的关系是道德哲学的中心问题,也可以说是一切道德问题的基础。[15]休谟怀疑,价值能否由事实或者应该能否由是通过理性推导出来。他说:“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需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使我们看到,恶和德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16]这就是常说的休谟铡刀。随后对该问题的争论逐渐形成了自然主义、直觉主义、描述主义、情感主义、规定主义等流派,[17]⑥至今难以定论。虽然这些学说有助于分析价值与事实的关系,但毕竟是真假待辨的认识论。因此,正确理解价值与事实的关系,不能囿于既有理论尤其是那些名家的观点,而是应当直接回到其本体。
事物有实体与属性之分,前者能独立存在,后者须依附前者才能存在,实体是属性的载体,属性是实体的特征。事实是不依赖于主体需要的事物,既可能是实体,也可能是不依赖主体需要的实体属性。而价值不但只能是事物的属性,而且还只是客体与主体需要发生关系时才具有的属性。一方面,价值形成有赖于主体需要,主体需要是价值标准,不同主体既有共同需要又有不同需要,不同需要致使价值标准多元;另一方面,虽然价值有赖于主体需要才能显现,但其不是主体属性或主客关系,而是客体属性。因此,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价值是客体事实满足主体需要事实的关系属性,价值和事实必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