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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由主义契约正义观解析(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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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合理的最终标准,似乎只要合乎契约就是合理的,反之就是不合理的。正义当然不例外,诚如休谟所说“正义起源于人类协议”。[3]通过建立契约和正义之间的必然联系,自由主义认为就能解决正义的合理性问题。但是我们不得不问:契约和正义之间的关系究竟如何?该问题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二者的定义及其本质,二是像正义这样的社会根本问题怎样通过契约产生,三是达成契约的正义是否就一定正义。

自由主义认为,虽然人生活在社会中,但是人首先是一个独立的存在,人类生活中存在着没有公共意义的私人领域,其中每个人都有权利去追求他自己所理解的幸福,每个人在做他分内事情时都有权置身于公共领域和任何社会权能的控制之外,简而言之就是“权利优先于善”(the priority of right over the good)。②因此,人人是自由平等的个体,不必像在传统社会那样被动接受社会给予的角色,而是可以通过契约主动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形态,社会的一切都可以通过契约产生。不但社会是由各种类型契约组成的契约体系,而且社会本身就应当是契约的产物。虽然现实生活中找不到一个完整的通过契约产生的社会,但是这并不能否认和排除契约对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意义。所谓契约,又可叫做合同、约定、协定或协议,动态指当事人就某问题亲自或由其代表平等协商的过程,静态指协商达成的对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契约的主体可以是两个人,也可以是一群人乃至整个社会。契约的内容可以是社会生活的某个方面,也可以是几个方面乃至所有方面。契约的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抑或是思想观念的。契约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和平等地位,契约的本质就是自由。在利益多样和价值多元的社会中,没有比契约更好的方式能更好地尊重人的自身价值和主体地位,以及能更加合法有效地解决人们之间的合作冲突问题。

对事物的定义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本质主义方法,就是一个事物和另一个事物的种属关系,该方法适用于如契约之类的这些简单明了或约定俗成的事物。另一种是科学主义的方法,就是一个事物有哪些具体属性,对于那些复杂事物一般采用这样的定义方法。正义属于复杂的价值范畴,由于价值的主体和标准多种多样,往往一个人看来正义的情形在另一个人眼里却是不正义的。因此,很难说正义是什么,只能说正义表现为什么。虽然正义问题极其复杂,但是大家均认可正义的主要问题是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分配公正”。[4]罗尔斯说得更清楚:“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5]毋庸置疑,正义的本质主要是实质合理性,人们之所以接受或认可某个正义观,是因为其反映了他们实在的利益和价值,否则就会持怀疑或否定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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