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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由主义契约正义观解析(上海交通大学学报(7)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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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值与事实关系的本体的认识是人的主观活动,属于意识范畴。意识包含认知、情感、意志三部分,其中认知既有真假又有对错,感情和意志只有对错没有真假。真假与对错不可等同,真假是指主观是否符合客观,相符为真而不符为假;对错是指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效用,有利主体需要为对,有害主体需要为错。对事实的认识形成事实判断或描述,对价值的认识形成价值判断或评价,事实判断对应价值判断,评价对应描述。事实判断或描述以及价值判断是一种认知活动,有真假对错之分。而评价是整个意识活动,包含认知、情感和意志的评价,认知评价有真假对错,情感和意志的评价只有对错没有真假。价值判断是认知评价,不能等同评价。客体事实判断或描述是价值判断或评价产生的源泉,主体需要事实判断或描述是价值判断或评价产生的标准。因此,正确的价值判断只能通过主体需要事实判断从客体事实判断中推导出来,正确的评价只能通过主体需要描述从客体描述中推导出来的。

正义实体是社会在各成员之间平等分配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这是由人和社会的关系决定的。人离不开社会,社会是人们交换利益的场所;社会也离不开人,人是社会的基本元素。人首先是一个独立的利己的存在,拥有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马克思说:“任何一种所谓的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即没有超出作为退居于自身,退居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任意,与共同体分隔开来的个体的人。在这些权利中,人绝对不是类存在物,相反,类生活本身,即社会,显现为诸个体的外部框架,显现为他们原有的独立性的限制。把他们连接起来的惟一纽带是自然的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的财产和他们的利己的人身的保护。”[18]人是社会的基础而不是相反,社会是人的需要的产物,没有人就没有社会,人人都是社会构成必不可少的一分子,人人都为社会存在做出了同等贡献。如果以社会整体的名义或者为了一些人更大的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生存所需的基本权利,就会动摇人之为人的根本,将会导致灾难性的后果。由于缺乏必要的安全感,人人都想成为强者,人人也都可能成为弱者,人人都会生活在恐惧之中,这就决定了人人必须享有相同的基本权利。权利和义务必然相关,“一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权利,便是另一个人对这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义务”。[19]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⑦一个人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或者相反行不通,一个人的权利多于义务或者相反同样行不通,社会必须分配给每个人相同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尽管有例外,社会的每个时期其成员还是都能被分配相同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另外,由于每个人的禀赋、能力和所处环境有别,这就决定着每个人不同的发展前途和不等的社会贡献。谁对社会贡献大,社会就会分配更多的发展所需的权利和义务。它们是不同于基本权利义务的非基本权利义务,人人有别。基本权利义务人人完全平等,而非基本权利义务比例平等。基本权利优先于非基本权利,谁也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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