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北京市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司法鉴定,最终用来计算这些项目的数额。
6.6.3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 胸部损伤
7.1 胸部软组织损伤
7.1.1皮肤擦、挫伤:误工10日~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7.1.2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15日~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
7.1.3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30日~4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7.1.4胸壁异物存留: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7.2 肋骨骨折
7.2.1一处骨折:误工30日~40日,营养15~30日,护理7~15日。
7.2.2多根、多处骨折:误工90日,营养45日,护理15~20日。
7.3 胸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7.4 气胸
7.4.1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误工15日~30日,营养7~15日,护理 7~15日。
7.4.2中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下):误工30日~4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7.4.3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误工6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日。
7.5 血胸
7.5.1小量(胸腔积血500ml以下):误工30日~40日,营养7~15日,护理 7~15日。
7.5.2中量(胸腔积血500ml~1500ml):误工60日~7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7.5.3大量(胸腔积血1500ml以上):误工90日~10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日。
7.6 肺损伤
7.6.1肺挫伤:误工30日~45日,营养15~20日,护理15~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