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北京市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司法鉴定,最终用来计算这些项目的数额。
7.6.2肺裂伤行肺修补术 :误工7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7.6.3肺叶切除:误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7.6.4一侧全肺切除:误工12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7.6.5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后:误工7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7.7 食管损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8 气管、支气管损伤
7.8.1气管、支气管损伤进经保守治疗恢复:误工6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7.8.2气管、支气管损伤需手术治疗的: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120日。
7.9 心脏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0 胸内大血管损伤 :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7.11 胸导管损伤:误工70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12 纵膈气肿、纵膈脓肿、纵膈炎: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13膈肌损伤
7.13.1外伤性膈疝:误工120日,营养60日,护理60日。
7.13.2膈肌破裂:误工90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7.14乳房损伤:误工30日~40日,营养7~30日,护理1~15日。
7.15 外伤性窒息:误工60日~90日,营养30日,护理30~60日。
7.16 胸部损伤致脓胸或肺脓肿:误工90日~120日, 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8 腹部损伤
8.1 腹部软组织损伤
8.1.1皮肤擦、挫伤: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