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北京市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司法鉴定,最终用来计算这些项目的数额。
5.2耳部损伤
5.2.1耳廓损伤
5.2.1.1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肿:误工15日~20日,营养1~15日,护理1~7日。
5.2.1.2耳廓撕裂伤、耳廓切割伤:误工15日~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5.2.1.3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误工15日~30日,营养15日,护理7~15日。
5.2.1.4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45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
5.2.2外耳道损伤
5.2.2.1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30日,无需营养、护理。
5.2.2.2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90日,营养45~60日护理45~60日。
5.2.3鼓膜穿孔
5.2.3.1鼓膜穿孔可自愈的:误工15日~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5.2.3.2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误工30日~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5.2.4听骨链损伤
5.2.4.1听骨脱位、骨折: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2.4.2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误工90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5.2.5内耳损伤
5.2.5.1迷路震荡:误工90日,营养7~15日,护理7~30日。
5.2.5.2内耳窗膜破裂:误工90日~120日,营养7日,护理7~15日。
5.3鼻部损伤
5.3.1鼻部皮肤裂伤、鼻翼缺损:误工15日~30日,营养1~7日 无需护理。
5.3.2鼻骨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