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北京市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司法鉴定,最终用来计算这些项目的数额。
11.1.1轻度:误工30日~45日,营养30日,护理1~30日。
11.1.2中度:误工70日,营养60日,护理30~60日。
11.1.3重度:误工120日,营养90~120日,护理60~120日。
11.1.4特重度: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11.2冻伤
11.2.1局部冻伤
Ⅰ度:误工15日,营养1~30日,护理1~30日。
Ⅱ度:误工30日,营养60日,护理30日。
Ⅲ度:误工6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Ⅳ度:误工140日,营养90日,护理60~90日。
11.2.2全身冻伤:根据临床治疗恢复情况确定
11.3其它物理化学生物因素损伤参照有关条款
11.4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失血性休克或感染性休克:误工7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1.5损伤致异物存留在脑、心等重要器官内: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1.6皮下软组织出血达全身体表面积的30%以上: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11.7损伤引起挤压综合征: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附 录A
(规范性附录)
损伤分级的依据
A.1 颅脑损伤的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