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北京市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司法鉴定,最终用来计算这些项目的数额。
5.4.10面神经损伤:误工12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5.4.11三叉神经损伤:误工120日,营养7~30日,护理7~30日。 6 颈部损伤 6.1 颈部皮肤裂伤:误工15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6.2 咽部损伤:误工30日,营养7~20日,护理7~20日。 6.3喉损伤 6.3.1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误工15日,无需营养和护理。 6.3.2喉切割伤:误工30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3.3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3.4喉烫伤或烧灼伤:误工9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4 食管、气管损伤 6.4.1挫伤:误工60日,营养20~30日,护理10~20日。 6.4.2裂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4.3烧灼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5 甲状腺损伤 6.5.1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6.5.2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5.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5.4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误工18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6.6 甲状旁腺损伤 6.6.1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6.6.2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