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北京市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司法鉴定,最终用来计算这些项目的数额。
5.1.1.4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误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20-30日。
5.1.2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误工30日,营养15日,护理15~30日。
5.1.3泪器损伤
5.1.3.1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30日~45日,营养1~7日,护理7~15日。
5.1.3.2鼻泪管损伤,无手术指征者:误工30日~45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5.1.3.3鼻泪管损伤,有手术指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4结膜损伤
5.1.4.1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误工15日~30日,无需营养、护理。
5.1.4.2后遗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45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30~45日;双眼损伤视情况延长三期。
5.1.5角膜损伤
5.1.5.1角膜损伤无后遗症:误工10日~15日,无需营养、护理。
5.1.5.2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5.3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及双侧角膜损伤时: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6虹膜睫状体损伤
5.1.6.1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30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5.1.6.2瞳孔永久性散大;虹膜根部离断:误工30日~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5.1.6.3前房出血:误工30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5~30日。
5.1.6.4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60日~90日,营养30~45日,护理30~45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
5.1.6.5睫状体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