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北京市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司法鉴定,最终用来计算这些项目的数额。
4.7.2中型:误工90日~18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60日。
4.7.3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7.4极重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8开放型颅脑损伤 2
4.8.1开放型颅脑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误工30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4.8.2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颅脑损伤并发症及后遗症
4.9.1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2颅脑损伤出现癫痫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3外伤性智力损伤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4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5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6化脓性脑膜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7脑脓肿: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4.9.8颅脑损伤后功能性障碍: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5 面部损伤
5.1 眼部损伤
5.1.1眼睑损伤
5.1.1.1眼睑血肿:误工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5.1.1.2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误工20日~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5.1.1.3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30日,营养7~15日,护理7~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