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北京市关于人身损害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的司法鉴定,最终用来计算这些项目的数额。
8.1.2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15日~30日,营养1~15日,护理1~7。
8.1.3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30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8.1.4腹壁异物存留:误工60日,营养15~30日,护理1~15日。
8.1.5腹部穿通伤行剖腹探查术未见脏器损伤:误工6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8.2 肝脏损伤
8.2.1经保守治疗: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
8.2.2需行修补术一侧或部分切除: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8.3 脾损伤
8.3.1经保守治疗:误工60日,营养30~60日,护理15~30日。
8.3.2行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误工90日,营养60~90日,护理30~60日。
8.3.3延迟性脾破裂:误工120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
8.4 胰腺损伤
8.4.1胰腺挫伤:误工60日~90日,营养30~60日,护理30日。
8.4.2行胰腺修补术:误工90日~180日,营养60~120日,护理30~60日。
8.4.3行胰腺部分切除术或全胰腺切除术:误工100日~180日,营养60~90日,护理60~100日。
8.5 肾损伤
8.5.1挫伤:误工30日,营养15~20日护理15~20日。
8.5.2破裂:误工90日,营养30~90日,护理30~60日。
8.6胃、肠、胆等空腔脏器损伤
8.6.1空腔脏器损伤行修补术:误工90日,营养60~120日,护理30~60日。
8.7 输尿管、膀胱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