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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知识点讲解(13)

发布时间:2021-06-06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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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定金

A.定金是纯粹的惩罚性民事责任。

第119条:定金规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B.双方惩罚性是完全区别于订金的根本特征,而订金具有简单惩罚性。

例:甲为顾客,乙为酒楼,甲在酒楼订了一包房,交订金500元,如果甲当天晚上没去,乙没收订金;如果甲当天晚上去了,乙忘了订房之事,现已无包房,乙退还甲认金500元。

C.如果双方均未违约,定金原价返还,无需加利息。

D.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第116条: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个适用。

这里讲“不得并用”,指的是对于“同一个”违约行为,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 例1:甲乙约定:如果甲履行有瑕疵,应没收定金;如果甲履行迟延,应按日计算违约金若干元,后来甲的履行既迟到了三个月,且交的货又不合作。这时,由于定金、违约金针对的是不同的违约行为,完全可以并用。

例2:(2000年考题)甲交付乙定金4万,约定一方违约时违约金6万,后乙违约,甲最多可主张8万。

(四)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

第121条。

例:甲乙签订合同,甲因为丙的原因对乙违约。乙不能直接追究丙的责任,而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而后再由甲追究丙的责任。

(五)竞合

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最常见的形态:加害给付,即指一方违约,并引起对方的其他财产或人身损害。 有三种处理办法:

(1)一并行使:侵权+违约;

(2)法律规定只能提起其中一种;

(3)当事人选择一种行使。

合同法解释(一)第30条:在一审开庭之前,可变更诉讼请求。

司法考试合同法分则听课笔记(一)

重点是三个合同:买卖、租赁、保管。

讲每一个合同时,讲三个制度:

(1)合同的特征;(2)各方的义务;(3)特殊的制度。

一、买卖合同

(一)所有权的转移

第133、134、135、140条。

1.动产:

(1)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

“交付”的含义:客观上表现为公有的转移,主观上有转移构成的意思。

交付的分类(第135、140条)

①现实交付:交付标的物本身;

②拟制交付: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这里的单定特指特权凭证,常见的物权凭证:仓单、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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