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②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物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③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应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2.分期付款:第167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拖欠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以上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3.样品买卖:第168、169条。
①样品买卖要按样品来交付。
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4.试用买卖
5.拍卖、招投标买卖
6.互易
司法考试合同法分则听课笔记(二)
二、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
(单务、无偿、不要式、诺成合同)
1.诺成合同
1)《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不需要以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不同于《民法通则意见》第128条。
2)实践性与诺成性的区别
①若为诺成性合同。双方就赠与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赠与人不履行的,受赠人可要求其履行;若其不履行,可请求法院要求其履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②若为实践性合同。合同签订后如果赠与人不履行,受赠人只能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实践性定位的不妥
例1:1997年福建某华侨答应捐资100万建设家乡的小学。该小学在暑假期间将所有宿舍推倒准备建楼。后来,该华侨破产了。如何来追究该华侨的责任?
若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该案中合同未成立,只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然而在《合同法》颁布之前,法律中无缔约过失制度。
例2:98年铜大水,民政部组织了一场文艺会演,现场有不少企业举牌子表示捐款×××万。然后事后很多单位都未捐款。那么民政部可否起诉要求强制履行呢?
若定位为实践性合同,则该案中合同未成立,不可强制这些企业履行。
4)赠与人的撤销权
在合同成立后履行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了对任意撤销权的限制:①经过公证的赠与不得撤销
②公益赠与,如因非典捐给医院,小砀山等地,不得撤销
③道德性质的赠与,如被医养的子女赠与亲自父母的,国外的捐赠给教会的,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