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卖给乙。6月5日甲将提单交付给乙。事后证明,船于6月3日沉没。这批货物的风险由谁承担?由乙承担。
按照第144条的规定,路货买卖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②第二种例外:第143、148条。
如果交付之前或之后,一方有严重违约行为,并不以交付为准来转移风险,而由违约方承担风险。
例1:甲乙之间订立合同,甲乙按时于6月1日交付货物给乙,但是,甲交付的货物严重不合格,乙拒收。甲把货放在交货地。6月2日发生山洪,把货物冲走。由甲承担风险。
例2:甲根据合同按时于6月1日交货给乙,乙无正当理由拒收,6月3日发生山洪,把货物中走。由乙承担风险。
2.不动产的风险负担
例: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乙交付了房款,甲将钥匙给乙,乙家搬进,但未变更产权登记。三个月后,一天晚上房屋雷击起火。谁来承担风险?法律无明文规定,理论上有争议。
3.注意:风险负担以交付来转移,仅仅适用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例:甲将汽车借与乙使用,在乙使用第二天,汽车遭雷击起火,风险是否由乙承担?不由乙承担,而由所有权人甲承担。
(三)孽息的归属
1.第163条:以交付为准。
例:甲6月1日将牛交付给乙,乙6个月后才交付完所有价金,12月1日才转移所有权,9月1日母牛生了一头小牛犊,该小牛犊归乙所有。
2.孽息的所有权按交付来转移,仅仅适用于转移所有权的合同。
例:甲将牛借给乙使用,在乙使用了第二天,该牛生下了一头小牛犊,该牛犊归甲所有。
(四)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1.出卖人的义务、责任:
(1)第150条: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①甲出卖东西给乙,甲应向乙保证自己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②如果甲卖给乙的东西有权利瑕疵,应告知乙。
如果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2)第153-155条: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甲方卖东西给乙,应保证质量合格;如果甲卖的东西不合格,甲对乙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义务
(1)付款
(2)第158条:验货义务
买受人应在当事人双方约定的期间内验货;如果未约定验货期间的,应在合理期限内验货;如果合同期间不易推定,最长应在2年内验货。但是,产品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买受人乙没有检货,或者买受人乙已经验货也发现问题了但未通知出卖人甲,其后果是:视为甲履行合格。
(五)部分履行、提前履行
见第164、165条。
(六)特别买卖
1.分批交货:第16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