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辅助工作,承揽人可交由第三人完成
2)承揽人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定做人的任意解除权
见第268条
例:甲委托乙加工100件衣服,合同订立后,乙购买了所有的原材料并且已经加工了10件,此时甲要解除合同且通知了乙。合同解除了,但甲所赔偿损失:
①已加工的10件,甲要收取;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②购买的尚未加工的原材料的损失,甲要赔偿
③如乙接到解除通知后继续加工,因继续加工造成的损失,由乙承担
④乙不得要求甲赔偿其可得利益
4.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
5.承揽人的留置权
第二种、建设工程合同
1.第272条
1)例:甲是发包方,即业主;乙是建筑公司,即承包方;甲乙之间可签订总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装修、绿化等项目
甲也可分别将这些项目交给不同的施工单位
2)禁止行为:
①禁止肢解发包
②禁止总承包人肢解分包
③禁止转包
④禁止再分包
⑤禁止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
3)例:甲将某工程总承包给乙,乙分包给丁,丁若完成得不合格,乙和丁向甲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未接受合同相对性原则。
2.第286条——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1)这是法定优先权。体现在承包人可留置该建筑工程并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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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的优先受偿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3)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商品房购买人的所有权
4)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得优先于已支付大部分或全部购房款的购买人的所有权 司法考试合同法分则听课笔记(六)
六、运输合同 一、一般规定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的义务 1.强制承诺义务: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安全运输义务 见290条 3.按通常路线运输的义务 见第291条 二、客运合同 1.合同成立时间: 交付客票时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第299条、第300条,有利于旅客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