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 ②禁止复利 (二)贷款业务的特殊规定 1.禁止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 2.贷款人对借款人用款的监督,如果违反借款用途,贷款人有三个权利: ①停止发放借款;②提前收回借款;③解除合同 3.未约定偿还期限时,如何偿还利息 见第205条,1999年就该知识点出过题 4.鼓励提前还贷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后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
司法考试合同法分则听课笔记(四)
四、转移物的使用权的合同
第一种、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性质、特征
1.双务
2.有偿: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借用合同的显著特征
3.原则上是不要式合同
1)例:租期6年未采用书面形式,如何认定?
6个月以内的租期可予承认,至少能推定双方当事人的租期为6个月
6个月以外,转为一个不稳定的不定期的租赁合同
2)例外:城市房屋的出租合同是要式合同且要在房产局备案登记
4.诺成合同
5.有期限的合同
1)不得超过二十年
2)有期限限制的意义
尽管租赁权严重物权化,但其毕竟是债权。若无期限限制,则丧失了债权的特性
(二)权利、义务
1.出租人的义务
(1)适租义务
1)见第216条,即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货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若违反适租义务,是根本违约,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2)维修义务
若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见第221条,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若出租人不负担,承租人往往在租金中抵销维修费用
2.承租人的义务
(1)正当使用义务
见第217条
(2)妥善保管义务
见第222条
(3)禁止添附
见第223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添附,属侵权性违约行为,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4)禁止转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