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技术的安全性及其影响
场。我们在履行义务的同时,更要慎重考虑我国的权利和农业安全,特别是对那些有可能会对我国生物及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外来物种,尤其需要守好“大门”。目前采取的对策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必须尽快提高我国的监控技术水平,对进口的转基因农产品的特性、危害性进行严格、及时的检查和监控。其次,应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进入我国的转基因产品进行规范化管理。目前我国已经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实施全面管理。
2001年5月,中国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为保障条例的实施,2(X)2年1月,农业部发布了与该条例相配套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3月20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和3个配套管理办法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要求,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进口活动必须进行安全评价。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规定,今后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按规定进行标识,否则将不能进口和销售。转基因生物标识的标注方法有三种,一是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为“转基因X X”。二是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X X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X X”。三是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分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X X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X X,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
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首批标识的转基因生物有5类。一类是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二类是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三类是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四类是棉花种子。五类是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与此相适应,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3月7日批准大连商品交易所修改大豆期货合约,合约标的物品分为转基因大豆和非转基因大豆。《管理办法》的出台将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销售行为,引导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和消费,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13.4 动物克隆
1997年2月X日,原来默默无闻的英国科学家lan Wilmut博士宣布,他和他在爱丁堡郊外罗斯林研究所的科学小组创造出一只多尔斯特成年绵羊,这是一个货真价实的复制品——克隆羊,它轰动了整个世界。这只具有历史意义的羔羊被命名为“多莉”。Wilmut的做法是,用取自成年绵羊乳腺的细胞核来取代一普通羊卵母细胞的细胞核,并促使这个卵成长,然后置于另一只绵羊的子宫内。1996年7月,多莉降生,它是那只被从乳腺取出DNA的成年绵羊的精确的遗传复制品(见3. 3.4)。科学家们说,这项技术原则上应当对一切哺乳动物都适用,其中包括人类。
其实,动物克隆的想法和实践很早就开始进行了。早在1938年,Han Spemann建议用成年的细胞核植入卵子的办法进行哺乳动物克隆;1962年,John Gurdon宣布他用一个成年细胞克隆出一只蝌蚪,从而引发了关于动物克隆的第一轮辩论; 1984年,Steen Willadsen用胚胎细胞克隆出一只羊。这是第一例得到证实的克隆哺乳动物。“多莉”的出生让世界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