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及时、不如实、不按本制度要求上报各类相关表单者;不如实进行资产登记、隐瞒真实情况的。
(4)授权管理的资产,综合事业部要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发现管理失职,未及时履行职责者。
(5)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资产账、物不符,私自删除、删改资产各项管理资料者。
(6)未按要求对新增的资产即时、准确地入账者。
(7)未按时组织资产盘点者;未按时进行资产盘点者。
(8)在资产转移、出售、报损业务中,对资产的技术状况做出虚假鉴定者。
(9)对于盗卖、私自调换、出售、化公为私或在出售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者。
2、对于人为原因导致的资产损坏、报废、损失及盘亏,直接责任人按估价赔偿;对新购进未使用的闲置资产未保持完整的,经专业部门鉴定,按估价的损失额进行赔偿。对于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所在的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管理公司综合事业部及财务审计部,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除名。
八、附则
(一)本制度由综合事业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