脹、永久增加率(永久增加量/全增加量)在10%以下者為合格。
(2) 加壓試驗:無漏洩或異常膨脹者為合格。
(五) 氣密試驗(技術性基準第15條) 對象:接合底部之曼乃斯曼式容器之
每一容器。
設備:空氣或惰性氣體氣密試驗裝置
(JIS B7505(1994)「布爾頓管壓力表」(試驗壓力之1.5倍~3倍之最高刻度)及時鐘)。 方法:對耐壓試驗合格之容器、應加
以氣密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1min以上後、塗敷発泡液等、或將容器沉入水槽、以目視實施。
判定基準:無漏洩者為合格。
(1) 就容器內外全表面以目視實施。 (2) 以確認容器同一周方向之4處所之厚度。 判定基準:
(1) 修整面平滑、無使用上之障礙之腐蝕,皺紋等為合格。 (2) 在規定厚度以上者為合格。
肆、 容器檢查引用之JIS與我
國國家標準(CNS)之相關關係:
本無縫容器檢查引用之JIS一共有17種,在CNS均已訂定,其相關關係列示如表2。
伍、綜結─對行政之建言
一、民國八十年五月十七日修正勞工
安全衛生法,同年九月十六日也將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現行第十二條)鍋爐與壓力容器相關條文中增訂「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兩款。立法目的為使與「壓力容器」完全迥異之二種設備加以釐清,俾利以不同行政手段實施行政。 二、前項修訂案己歷十四年餘,但時
至今日,對此四種設備之安全規範,除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訂定之「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對「鍋爐」及「壓力容器」尚在使用,以此實施行政管
三、檢查:外觀檢查(技術性基準
第10條)
對象:每一容器。 設備:
(1) 照明設備。 (2) 內視鏡。
(3) 符合JIS Z2355(1994)「超音波脈衝反射法之厚度測定方法」之厚度計。 (4) 螺旋規。 方法:
2006.3 / 工業安全衛生月刊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