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孤。
(3) 試驗片之厚度、取環狀材料沿著圓周測定4處以上厚度之平均值(ta)。
(4) 試驗應依JIS Z2248(1975)「金屬材料彎曲試驗方法」之押彎法或捲撓法、使容器內面在內側或180°之彎曲。
捲入法
(1) 在同一容器製造所之同一批製造之長度在600mm以下、且外徑在57mm以下之小型無縫容器之厚度、胴部外徑及形狀相同者以501個以下為1組,任意採取 1個容器。
(2) 在破裂試驗不合格時,得就該容器所屬之組之其他容器再度實施熱處理後任意採取1個容器以1次為限,再度實施破裂試驗。 設備:非水槽式水壓破裂試驗機JIS
B7505(1994)「布爾頓管壓力表」及記録裝置)。 方法:
(1) 在容器灌滿水、使之不殘留空氣。
(2) 將容器裝設在非水槽式水壓破裂試驗機緩緩使用水壓加壓。依第12條第1項第3款實施壓壞試驗。
不銹鋼:下限壓力4.6FP、上限
壓力9.2FP。
Mn鋼:下限壓力3FP、上限壓
力6FP。
低合金鋼:下限壓力2.7FP、上
限壓力5.4FP。
鋁合金:下限壓力2.5FP、上限
壓力5FP。
(3) 在上限壓力保持30min之壓力,容器
不破裂
。
(FP:最高灌裝壓力)
判定基準:以如下所示彎曲部之內面
半徑將試驗片彎曲180°時,在試驗片不生裂隙者為合格。
低合金鋼(QT):3.5(ta)、不銹鋼:
2(ta)、鋁合金:4(ta)。
5. 破裂試驗(技術性基準第13條)。 對象:
22 工業安全衛生月刊 / 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