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最高灌裝壓力以上之壓力實施時為大氣壓與該最高灌裝壓力以上之壓力;以耐壓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實施時為大氣壓與該耐壓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間使其往復至前款規定之次數,加壓後,將容器加以切斷,觀察其底部之形狀等。
3 第一項之壓力循環試驗,以不破壞,且切斷試驗容器觀察時,無變形者為合格。
(組試驗時之外觀檢查)
第十條 容器應就每一容器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實施外觀檢查,並應於此合格。
2 前項之外觀檢查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實施。
一 將銹及其他異物剔除後,實施目視檢查。
二 內部檢查應使用照明器具實施檢查。
三 厚度之確認,應使用超音波厚度計,於同一周方向測定四點以上。
3 第一項之外觀檢查,以修整面平坦,無有礙使用上之腐蝕、條痕、皺紋等,且厚度在第四條規定之計算厚度以上者為合格。
(組試驗時之超音波探傷試驗等)
第十一條 經淬火之容器,其冷卻速度超過溫度20℃時之水之冷卻速度之80%(除不銹鋼及鋁合金外),應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就每一容器之全表面實施超音波探傷試驗、磁粉探傷試驗或浸透探傷試驗(以下總稱「超音波探傷試驗等」。),並應於此合格。 2 前項之超音波探傷試驗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實施。
一 試驗應依JIS G0582(1990) 鋼管超音波探傷檢查法實施。但接觸媒質為水或油。
二 對比試驗片應與該容器之外徑及厚度相同,超音波特性同等者。 三 在前款中,應使人工傷痕之種類為角溝、深度為厚度之5±0.75%以內,寬度為傷痕深度之2倍,長度為50mm以下。此角溝係在容器外面及內面分別於容器之縱向及周方向切削加工者。 四 以不發生來自對比試驗片之人工傷痕之信號與同等以上之信號之容器為合格。
3 第一項之磁粉探傷試驗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實施。
一 試驗應依JIS G0565(1992) 鋼鐵材料之磁粉探傷試驗法及瑕疵磁粉條紋之分類實施。此時之標準試驗片應使用A2-30/100者,磁化方法為極間法,磁粉之撒布
2006.3 / 工業安全衛生月刊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