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式應使用濕式法及連續法。 二 以表面無裂隙所致之瑕疵磁粉條紋者為合格。
4 第一項之浸透探傷試驗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實施。
一 試驗應依JIS Z2343(1992) 浸透探傷試驗法及瑕疵顯現條紋之分類實施。
二 以表面無裂隙所致瑕疵顯現條紋者為合格。
(組試驗時之材料試驗)
第十二條 容器(長度在600mm以下且胴部外徑在57mm以下之容器(以下稱「小型無縫容器」。)外之容器)之材料,應在該容器或供加工前之材料(以下總稱「試料」),實施下列列舉之試驗(以下總稱「材料試驗」。),並應於此試驗合格。 一 依第四項及第八項之規定實施抗拉試驗。
二 下列列舉之容器應依第五項及第八項之規定實施衝擊試驗。 (一) 以具有於該容器之常用之溫度時不引起脆性破壞之性質之鋼中第二項規定以外之鋼製容器,其厚度在3mm以上、未滿13mm者。
(二) 厚度在13mm以上之鋼製容器。
三 依第六項及第八項之規定實施
30 工業安全衛生月刊 / 2006.3
壓壞試驗或依第七項及第八項之規定實施彎曲試驗。
2 前項第二款之具有於該容器之常用之溫度時不引起脆性破壞之性質之鋼,係指下列列舉者。 一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列舉之標準材料中之STPG 370或其同等材料。
二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列舉之標準材料中之STS 370或其同等材料。
三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列舉之標準材料或此等之同等材料。 四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列舉之標準材料中之S10C、S12C、S15C、S17C、S20C及S22C或此等之同等材料。
五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列舉之標準材料中之STH12或其同等材(以實施淬火回火者為限。) 六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列舉之標準材料中之SMn420、SMn433及SMn438或此等之同等材料(以實施淬火回火者為限。) 七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列舉之標準材料或此等之同等材料。
3 第一項之材料試驗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實施
一
以容器實施材料試驗時,應就同一容器製造所所製造之同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