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代办业务包括:(1)开立账户。(不要选入主办业务)(2)公司股权确认事宜(不要选入主办业务)(3)接受投资者办理业务(4)根据协会或相关主办券商的要求,协助调查指定事项(一定要有“相关主办券商”一词)。
□证券公司从事代办业务须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应答到要求:(1)最近年度净资产不低于 8 亿,净资本不低于 5 亿(2)2 年不存在违法(3)20 家以上的营业部;(其他答案一目了然)。股份转让公司应当且只能委托 1 家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实行每周 5 次的转让方式(一天进行一笔收盘集合竞价)(1)信息披露规范(参照上:市公司标准)(2)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3)最近年报未被出具否定意见。不能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实行每周 3 次的转让(周 1、3、5)(年末后 4 个月内出年报)。不主动指定主办券商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的公司,每周 1 次的转让(周 5)。交易时间等规则同 A 股,但涨跌幅为 5%,且一天只实行 1 次收盘集合竞价。2006 年,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公司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
□其特点:
1、挂牌公司属性不同。试点公司是非上市公司。
2、转让方式不同。其他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集中交易方式;试点公司是协议转让。
3、信息披露标准不同。试点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低于上市公司标准。
4、结算方式不同。试点公司采用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的结算方式。
股份报价转让试点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投资者须开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账户,投资者委托分为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成交一旦确认,不得撤销或违约),每笔委托数量应为 3 万股以上。
□试点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终止股份挂牌报价:(1)公司破产(2)公开上市(3)北京市政府部门批准其终止挂牌
知识点 315(P142-144):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
我国规定,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可称其为介绍经纪商(IB)。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申请 IB 业务,应符合:(1)申请日前 6 个月风险控制指标达标(2)三方存管制度(3)全资拥有或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2 个月内的风险监管指标达标(4)公司总部 5 名以上、营业部 2 名以上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其他答案一目了然)。
□证券公司从事 IB 业务,提供以下服务:(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网站公开信息:(1)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2)从事业务的人员名单和照片;(其他答案一目了然)。
证券公司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受、保管或修改交易密码。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第四章
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管
知识点 401(P145-150):大宗交易。
我国规定,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上海,符合以下条件,采用大宗交易(与深圳对比记忆)(1)A 股单笔不低于:50 万股或交易金额不低于 300 万(可记忆成,平均 6 块钱一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