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家庭经营的承包地,是农民重要的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因此土地承包经营制也是
我国农村社会稳定的制度基础。这一基本制度已经在《宪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
等法律上得到严格规范,在新农村建设中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今后,要严格执
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稳定已经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护已经赋予农民的土
地承包经营权。特别是,对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要从合同管理向登记管理
转变,逐步建立包括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专业化属地化规范化的城乡土地统一登记
管理体系,并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续期制度或者实行无限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
按照物权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更为彻底的保护。
第二,依法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积极稳妥地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
化经营。新农村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规范农地流转,保
障农民在农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和自主决策权,结合农村劳动力流转和农村人口转移
进程,在农民自愿选择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农地的市场流转和适度集中,积极
稳妥地发展农业土地规模经营;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通过农户和龙头企
业自愿签订产品合约和要素合约,发展龙头企业+农户、龙头企业+农户+基地、龙
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龙头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等形式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方式。在
必要的情形下,可以发展龙头企业受让农户承包地、雇佣农民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
。在完善农村土地登记制度,培育、发展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市场的基础上,
开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市场,支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通过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和
农业产业化经营,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增加农业附加值和技术含量,提高农业经营效
益,增强农民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和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
第三,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好基本农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
展。我国人多地少,需要养活的人口数量大,并且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里人口数量还
会继续缓慢增长,保护耕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是我国土地政策极
其重要的全局性战略性目标。新农村建设中,必须继续完善和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
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探索建立和完善世界上最严格的适合我国国情的耕地保护
制度。对于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
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通过缴
纳相关税费,专项用于耕地整理开发以补充耕地。对于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粮、棉
、油生产基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和可以改造的中
低产田、蔬菜基地等在内的耕地,在农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等方面要继续实行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