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建筑规划类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大、中型公共建筑,如体育设施、影剧院、旅游宾馆、图书馆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建筑,其临街面一般不应修建围墙、临时建筑,应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用地边界的隔离带或隔离墙。沿建设用地边界修建围墙的,其围墙型式应为透空型围墙,围墙高度不应超过1.6米,且应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1.5米。
(二)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住宅区以及风景区等范围内的周边修建围墙,原则上应为透空型围墙,围墙高度不应超过1.6米。
(三)确有特殊要求的,如监狱、看守所、油库、煤气罐站、各种物质储备专用库区、发电厂、水源厂、煤厂、电台、部队营房、宗教场所、有防疫要求的畜、禽饲养场等,可建封闭式的围墙。围墙饰面及外观应进行形式美化处理,有利于城市景观,墙高除满足规范要求外,一般不得超过2.6米。
沿城市道路修建临时建筑的,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主、次干路1.5米;支路以下1.0米。临时围墙和临时建筑在其使用期结束后,应立即无偿拆除。
第四十七条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用地综合用途一般应为:绿化隔离带、管线走廊、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处。
第七章市政工程
第四十八条本章所指的市政工程包括:
(一)铁路,包括其站、埸、线、桥涵等。
(二)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及其桥涵、道口、停车场等附属设施。
(三)市政管线,包括供水管道、排水管(渠)道、电力线路(包括电力电缆和架空电线)、电讯线路(包括通讯电缆和光缆、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道、热力管道和石油管道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四)机场有关设施。
(五)河道、码头及附属设施。
(六)防洪排渍工程、水利工程、地下取水工程。
(七)人防等地下空间工程。
(八)无线电台塔。
第四十九条市政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应以相应的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业规划相衔接,并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五十条新建城市道路时,必须设计和建设无障碍设施。
第五十一条市政管线必须通过管线综合设计确定各种管线的平面和空间位置。市政管线的布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政管线应尽可能安排在人行道下,当人行道宽度不够时,可将排水管敷设在非机动车道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