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建筑规划类
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在参照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的基础上,旧城区增加10%以上,新区增加20%以上。
第二十九条非住宅建筑(第二十八条所列的非住宅建筑除外)的间距,应根据不同类型建筑的功能要求、环境要求,按其相关规范控制。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条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则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及相关专业规范规定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后退红线指标分为后退用地红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
第三十一条沿建筑基地边界(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用地红线,下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须按消防间距控制。
(一)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且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二)界外为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下表后退距离的规定外,同时须符合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为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
不得小于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规定。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建筑离界(用地红线)距离控制表间
距
类
区居住建筑类最小退让距离界距离离界距离(M)
层数(M)
低层0.45H~0.5H
层0.45H~0.5H
层
层
层
层S-1236142.536.5文教、卫建筑其他非居住建筑最小离界离界离界最小离界距离距离距离距离(M)(M)(M(M)369按消防间控制按消防间距控制6.5朝向旧城低区次要朝向多高主要多朝向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