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建筑规划类
(二)给水管、电力线路、热力管宜在道路西侧或北侧敷设,通讯线路(含广播电视线路)、燃气管宜在道路东侧或南侧敷设。在46米以上的城市主要道路上同一种市政管线应在道路两侧布置。从道路边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管线平行布置的次序宜这: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管、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管、污水管。
(三)市政管线应平行于道路中心线敷设。尽量避免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时应尽量与道路中心线垂直。
(四)各种市政管线之间及市政管线与建(构)筑物等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附表三的规定。
(五)市政管线之间应尽量减少交叉,必须交叉时,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附表四的规定。管线之间的避让遵循以下原则: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临时管线让正式管线。
(六)市政管线的埋设深度应根据外部荷载、管材强度及与其它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附表五的规定。特殊地点必须加厚覆土。
(七)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满足本条第(四)、(五)、(六)项的规定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会同管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可适当减少其最小净距。
第五十二条城市中心区、城市主干道、城市广场和重要地段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对于上述范围内不符合本条要求的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建入地。
第五十三条在电力线路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建筑物。
(一)各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的保护区范围如下:
10kv5米(自导线边线延伸距离,下同)
35-110kv10米
220kv25米
500kv20米
(二)地下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五十四条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包括高压送变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塔等)应进行电磁环境影响评估。
第五十五条无线电发射台塔一般应设置在建筑物上。
第五十六条城市建成范围内不宜新建独立水塔,对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供水管网应逐步进行改造,提高其供水能力。
第八章绿地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