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建筑规划类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第二十条住宅建筑山墙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中高、多层之间不应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线干扰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第二十一条中高、多层住宅建筑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
1、朝向为南北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新区不得小于1.1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其间距按上款乘以0.9的系数。
(二)住宅建筑垂直布置时:
1、南北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新区不得小于0.8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2、东西向的,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新区不得小于0.8倍,且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
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不得大于14米,超过14米的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考虑。
(三)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旧城区按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新区不小于0.9倍。
3、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第二十二条高层住宅建筑与其它住宅建筑的间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南侧为塔式高层的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在旧城区,不得小于0.5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南侧为高层板式或连体塔式的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在旧城区,不得小于0.8倍),且其最小值为30米;
2、东西向的,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二)高层塔式住宅建筑与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塔式住宅建筑与其北侧中高、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在旧城区,不小于0.3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