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行经典制度,值得学习!
第四十五条 以进口设备或货物抵押的,还应取得该设备或货物的原产地证书、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商品检验证明、海关完税证明;以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或货物为抵押物的,还应取得海关核准抵押的书面证明。
第三节 抵押物价值及抵押率确定
第四十六条 抵押设定前应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
第四十七条 评估可采用内部评估或外部评估。内部评估由客户部门或评估部门负责,外聘评估机构应经二级分行以上进行资格审定。
第四十八条 农业银行鼓励采用内部评估。采用外部评估的,客户部门必须对评估价值进行审核确认,未经确认,不得直接作为决策依据。
第四十九条 抵押物价值评估或确认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审慎的原则,评估方法执行以下规定:
(一)以公允价值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以取得成本扣除相应折旧后的价值为基础并结合市场价值确定;
(二)自建的建筑物,以自建成本扣除相应折旧后的价值为基础并结合市场价值确定;
(三)生产设备、存货,按照成本、市价孰低原则确定;
(四)在建建筑物、在建船舶(航空器),以抵押人实际投入的成本扣除工程垫资(预收货款)及相关税费为基础确定;
(五)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扣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六)租赁在先的抵押物,应扣除预收的租金;
(七)其他抵押物,应根据抵押物的特性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评估,原则上需采取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比较确认。
第五十条 抵押物额度=抵押物价值*抵押率-已担保的金额。 第五十一条 各级行应综合考虑用信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信贷业务的期限、风险度,抵押物新旧程度、功能状况、经济效益、变现难易程度、变现贬值可能、变现费税等因素,逐笔确定抵押率,但最高不超过下列规定: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最高不超过70%,但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抵押的,最高不超过50%,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住房抵押率执行有关规定;
(二)森林、林木及林地使用权,最高不超过50%;
(三)通用生产设备最高不超过40%,专用生产设备最高不超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