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行经典制度,值得学习!
(一)建筑物、森林、林木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采矿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存货;
(五)交通运输工具;
(六)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和航空器;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三十四条 农业银行在选择抵押物时,应优先选择现房、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他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对生产设备、存货及其他不易变现或价值波动较大的抵押物应从严掌握,一般不接受专用性较强的生产设备及其他财产抵押。
第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抵押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将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将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以划拨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四)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将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三十六条 以在建建筑物抵押的,拟就抵押后继续投入的新增财产增加抵押的,应就该新增财产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后续抵押。
抵押权存续期间,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在建建筑物竣工的,农业银行应督促抵押人及时领取建筑物权属证书,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七条 以存货抵押的,抵押物应具备易计量、价值相对稳定、不易变质且市场交易活跃等特征。
第三十八条 以不动产用益权以外的其它财产抵押的,一般应要求抵押人按照下列条件办理财产保险:
(一)保险期限不短于信贷业务合同履行期限或承诺到期后续保;
(二)保险金额不小于所担保的金额或抵押物的价值;
(三)农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
第三十九条 不得接受下列财产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