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行经典制度,值得学习!
(四)存货,一般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70%;
(五)不在上述范围的其他可抵押财产,抵押率由一级分行参照上述规定中性质相似的抵押物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
(六)对单笔信贷业务或单个客户信贷业务,经一级分行以上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上述抵押率可上浮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
第四节 抵押担保的设定
第五十二条 农业银行可以与抵押人就单个信贷业务合同分别订立与之对应的抵押合同,也可以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发生的一系列信贷业务合同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
采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发生期间一般不超过抵押合同签订起的3年,存货抵押不超过1年,房地产抵押不超过5年。
债权发生期间届满需签订新的抵押合同时,若登记部门要求对原抵押登记先办理解押手续才能重新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在新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最高额抵押的担保对象包括原最高额抵押项下未全部清偿的债权。
第五十三条 农业银行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必须到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书或其他抵押登记证明。
抵押登记办妥后方能办理所担保的信贷业务。
第五十四条 抵押物抵押价值大于所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总抵押率不得超过本办法的规定。严禁已设立抵押的财产在同一价值范围重复抵押,但为臵换他行贷款在他行解除原贷款抵押后我行自动成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抵押物他项权利证书和保险单证应视同重要凭证保管。
第五节 抵押担保设定后管理
第五十六条 农业银行按照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对抵押物使用、管理和价值变化等情况进行检查,同时按照下列频率对抵押物价值进行重新评估和确认: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其他不动产,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二)存货,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其他动产,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