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行经典制度,值得学习!
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承认了浮动抵押的合法性,但考虑到设定抵押时,浮动抵押的抵押物不能特定,抵押物价值不能确定,不符合担保充分性原则,《办法》既未规定此项内容,也未禁止,可作为增强或附加担保等风险控制的辅助手段运用。
(三)收费权质押。目前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可质押的收费权有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用益权、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以及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
(四)担保物价值评估和确认。对物价值鼓励采用内部评估。采用内部评估时,对权属清晰、情况简单、价值容易确定的物,如《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三款,可在调查报告中简单说明评估方法和评估结论;对其他情况较为复杂的担保物,则应对评估基于的评估环境、假设前提、评估依据、评估方法、评估过程、评估结论进行详细说明。对情况复杂且自身评估经验不足的、农业银行与人对物价值分歧较大的、或其他内部评估难以合理确定价值的抵押物,可采用外部评估。不论内部评估还是外部评估,信贷业务办理中承担调查、审查、审批和经营管理主责任的相关部门和个人须对抵押物价值的公允性负相应调查确认、审核、审定责任。贷后检查中对物价值进行的重新评估,评估方式可从简。
(五)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一致。由于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可能不一致,在有权解释出台之前,应在单笔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及时行使抵押权。最高额质权的实现也按此原则处理。
四、《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以外”、“超过”,不包括本数。
五、《办法》中涉及农业银行、用信人和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应在合同中约定。
六、存量信贷业务问题。从《办法》生效之日起,新办理的信贷业务,要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特殊原因无法立即按《办法》规定执行的存量未到期信贷业务,应逐步补充符合条件的担保;确实无法补充的,应逐步压缩余额,切实保障信贷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