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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行担保管理办法(13)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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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行经典制度,值得学习!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四条 农业银行在选择质押物时,应优先选择金钱、存单、凭证式国债、银行票据等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质物;对存货等价值波动较大、不易估值、不易保管或不易变现的质物应从严掌握;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须经一级分行以上审批同意。

第六十五条 以金钱出质的,农业银行应将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

第六十六条 以商业汇票出质的,应符合农业银行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的有关条件。

第六十七条 以保单出质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二)无拖欠保险费;

(三)农业银行已与保险公司签订银保合作协议,保险公司负有对质押保单核实现金价值、办理止付手续等义务。

第六十八条 以仓单出质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仓单项下货物易封存、易保管、易计量、不易变质、价值相对稳定且市场交易活跃;

(二)货物仓储公司具备相应的仓储资质;

(三)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财产保险。

第六十九条 以非上市公司股权、非上市且无银行担保的企业债券出质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净资产在1亿元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大于零;

(二)企业连续两年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三)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所有者权益的40%;

(四)企业连续三年财务年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七十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应收账款债权人、债务人及应收账款应符合农业银行办理应收账款融资的有关条件。

第七十一条 以外币计价的质物出质的,应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七十二条 不得接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或权利质押: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转让;

(二)所有权或处分权有限制或有争议;

(三)被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或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

(四)已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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