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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乙醇含量:当有规定乙醇含量要标于标签上时,应规定乙醇含量,其含量可测定
或计算。
(h)溶出度:除了上述的项目外,对口服混悬剂和配制成混悬剂的干粉末制剂来说, 必要时(原料药不溶解),应进行溶出试验并制订认可标准。出厂时应进行溶出试验,根据制 剂开发时的资料,经论证后,该试验可作为生产过程中的试验。如有可能应采用药典上的试 验装置、介质和条件或采用其他经论证过的方法。使用药典或非药典的装置和条件的溶出度 方法都应被论证。
对立即释放剂型,一般考虑单点测定。对修饰释放剂型,则应以适当的间隔,多点取样 测定,根据获得的变化范围,并去虑在体内生物利用度理想的几批样品的溶出曲线,建立认 可标准。在决定采用溶出度方法还是粒度方法时,应考虑研制开发时的资料。
(i)粒度:对口服混悬剂的粒度,应有一个和是的定量标准和测量方法。对这些处方 药是采用溶出度方法还是粒度方法时,应考虑研制开发时的资料。
粒度试验应在出厂检验时进行,根据制剂开发时的资料,经论证后,该试验可作为生产 过程中的试验。如果在开发阶段已经证明这些产品始终有快速释药特征,规范中可不列入粒 度试验。
若能提供正当理由,粒度试验可代替溶出度试验。认可标准应包括粒度,根据在给定的 各大小粒子范围内以占粒子总数的百分比来表示粒度,并应严格规定粒子大小的平均值、上 限和(或)下限。
根据获得的变化范围, 并考虑在体内生物利用度理想的几批样品的溶出曲线以及预期的 使用目的,建立认可标准。在产品开发阶段,就应研究粒子体积增大的潜在可能性,认可标 准中应将这些研究的结果考虑在内。
(j)再分散性:对在贮藏时要沉降(产生沉淀)的口服混悬剂;应制订再分散性的认可 标准。振摇也许是一个可行的方法。
应注明分散方法(机器或手动),并明确规定用指定的方法获得重新悬浮所需时间。在产 品开发阶段所积累的数据足以说明是进行抽批试验还是从规范中略去此项。
(k)流体学特性: 对较粘稠的溶液或悬浮液, 在规范中应订入永久学特性(粘性/比重) 并说明试验方法和认可标准, 在产品开发阶段所积累的数据足以说明是进行抽批试验还是从 规范中略去此项。
(l)比重:对于口服悬浮的、比较粘稠的或由非水溶剂配制的溶液,可制订合适的比 重标准。该检测可作为生产过程中的控制。
(m)重新配制时间:对要求进行重新配制的干粉末制剂,应提供重新配制时间的认可 标准。选择的稀释剂应经论证。在产品开发阶段所积累的数据足以说明是进行抽批试验还是 从规范中略去此项。
(n)水分:对需要重新配制的口服制剂,必要时建议进行水分测定,并有一认可标准。 在产品开发阶段,如果已确定是吸附水,而不是结晶水,则一般认为干燥失重足够了。在某 些情况下,应优先采用更专属的方法(如费休法)。 3.3.2.3
非肠道制剂:下面的试验适合于非肠道制剂。
(a)剂量单位均匀度:这一概念包括制剂的装量(重量)和制剂中活性物质含量的均匀 度,应使用药典方法进行测定。通常对于需重新配制的粉末,其规范中只应列入其中之一。 当新药制剂满足了可以用装量(重量)差异来代替含量均匀度的条件时,可用重量差异来测定 新药制剂的均匀性,此时申报者应该在药物开发阶段就证明制剂是足够均匀的。
如有必要(见 2.3 节),这些试验应在生产过程中进行,认可标准应列入规范中。该试 验可用于单剂量和多剂量包装制剂。
对需重新配制的粉末,质量均匀性试验通常可以接受。
(b)pH:在应用时应提供 pH值的认可标准,并对建议的范围进行论证。
(c)无茵:所有的非肠道给药制剂应有无菌检测的试验方法和认可标准。如果在开发
和论证阶段所积累的资料证明参数性出厂是合理的, 则参数性出厂的方法可作为最终灭菌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