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H 部分 中文版
析方法和认可标准在三国药典中是等效的,因此可互相替换。
因为本指导原则的总体价值与药典的分析方法和认可标准的协调程度有关, Q6a 专家工 作组一致同意三国药典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达成协议的各论。 按照药典讨论组对已经协 调的各论和章节的修改的程序,任何药典在批准和出版后均不得擅自修改。 2.9 技术进展
新分析技术在不断出现,现有技术在不断改进,当认为这些新技术能提供更进一步的质 量保证或经过论证,就应予采用。 2.10 原料药对制剂规范的影响
通常,原料药中已控制的质检项目在药物制剂中不必重复。例如,制剂中就不必检查已
在原料药中控制过的并且不属于降解产物的杂质。在 ICH“新药制剂杂质”指导原则中有详 细说明。
2.11参比标准品
参比标准品或参比物质系指用于含量测定、鉴别、纯度试验的标准品。标准品既可以是 新药原料也可以是已知杂质,它有一定的相对其用途的质量要求。用于新原料药含量测定的 参比对照品,其杂质应严格地鉴定和控制,其纯度应用定量方法测定。 3.指导原则
3.1 规范:定义和论证 3.1.1 规范的定义
规范由一系列的试验、有关分析方法和认可标准组成,这些标准以限度值、范围或其他 描述来表示。它建立了一套新原料药和制剂都必须遵循的、与其用途相适应的标准。“符合 规范”是指原料药和制剂按照给定的方法试验,符合认可标准规范是重要的质量标准,它由 生产商提出和验证、管理机构批准,并作为批准产品的依据。
除了出厂试验外,规范中可能还列出了生产过程中的试验(见 2.3)、定期试验和其他不 必每批必检的试验。在这种情况下,申报者应弄清哪些试验是每批必检的,哪些试验不必每 批必检,并对实际的实验次数进行论证和说明。在没有进行每批必检的情况下,原料药或制 剂检验结果应符合认可标准的规定。
应注意经批准使用的规范,如要修改,事先经管理部门批准。
3.1.2规范的论证
规范最初提出时,应递交每一个方法和限度的论证。论证是指有关的研究开发资料、药 典标准、用于毒理和临床研究的原料药及制剂的试验资料、加速试验和长期稳定性研究的结 果;考虑到分析方法和生产的波动,应制订一个合理的范围,全盘考虑是非常重要的。
指导原则中末提及的一些其他方法也可以使用和接受。申报者应论证其替代的方法。论 证应以新原料药和制剂工艺中的数据为基础,论证可以考虑给定方法或认可标准的理论偏 差,但所得的实际结果决定了使用哪种方法。
在制订和论证规范时,应考虑稳定性和生产规模或论证批次的试验结果,特别是初步稳 定性试验批次的结果。如果计划有多个生产工厂,在建立最初的检验项目和认可标准应考虑 这些工厂的数据。如果根据一个有代表性的场所的数据来制定检验项目和认可标准,那么各 个其他生产场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应符合该标准。
以图表形式呈报试验结果有助于合理评价各自的认可标准,尤其是含量和杂质量。呈报 的试验结果中应包括研究开发工作的数据, 还应包括模拟上市生产的新原料药或新药制剂的 稳定性数据。删去规范中的试验项目应以开发研究中的数据和工艺论证的数据为基础。 3.2 常规试验标准
实施以下各节的补充建议时,应考虑 ICH 指导原则“分析方法论证文本”和“分析方 法论证:方法学”。 3.2.1 新原料药
以下试验项目和认可标准一般适用于所有新原料药。
(a)性状:对新原料药状态(如固体、液体)和颜色的描述。若任何一种性质在贮 藏时发生变化,应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b)鉴别:理想的鉴别试验应能很好地区分可能存在的结构相似的化合物。鉴别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