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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10)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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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会计准则

第五十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

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

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扣除。

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第十条(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

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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