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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4)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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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会计准则

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

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

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

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

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

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

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

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

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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