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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17)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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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会计准则

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第七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第七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

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

第二十四条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八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

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第四章税收优惠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四章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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