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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11)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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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会计准则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

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第五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

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

第五十八条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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