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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会计准则的比较(8)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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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会计准则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条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

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

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条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

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

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

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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