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隧道、基坑等建设工程影响周边区域房屋安全的投诉,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置。第四十条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房屋清册,对危险房屋逐栋登记,明确危险房屋监管责任人,掌握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安全隐患的基本状况等相关信息,并通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四十一条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危险房屋开展安全巡查,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房屋主管部门报告。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查勘:
(一)接到相关当事人的报警、投诉的;
(二)相关部门、单位反映在房屋安全检查中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通过其他方式和渠道获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
区房屋主管部门经现场查勘后发现确有房屋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发现房屋存在重大险情的,应当采取应急排险措施。
第四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因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出现突发性险情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房屋安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
第四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一)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二)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交通管理措施;
(三)利用邻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四)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