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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3)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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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

向有关部门报告; 实行自治管理的,其安全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

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

房屋专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第十四条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责任:

(一)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

房屋; (二)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三)房屋的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房屋共有部分的使用,不得危及房屋的使用安全

和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四)防治白蚁;

(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六)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第十五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且未经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或者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四)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五)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

(六)拆除或者改变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

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主体结构;

(七)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性物品;

(八)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将住房原设计的房间分隔后出租,危害房屋

安全;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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