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地下建筑物、构筑物,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以及新建住宅区内种植花草树木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有蚁害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并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白蚁预防、蚁害治理的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白蚁危害的,原防治单位应当免费灭治。
白蚁危害在一定区域集中发生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白蚁防治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既有建筑幕墙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常规维护和检修;
(二)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与大修;
(三)制订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四)建立相关维护、检修及安全性鉴定档案。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八条本市实行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房屋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必要的专业性设备、设施;
(三)具有实践经验的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两名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一名结构专业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将相关资料报送房屋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