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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9)

发布时间:2021-06-08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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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

(二)结构类型、竣工日期和设计使用年限;

(三)消防、抗震设防标准;

(四)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以及建筑节能措施;

(五)危险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和白蚁预防措施;

(六)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名录、白蚁防治单位名录、从业人员名册及其信用记录;

(七)其他与房屋安全相关的信息。

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的房屋安全信息。

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将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房屋的相关信息书面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并督促其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

第三十六条市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的统一管理,

拟定相应的示范文本。第三十七条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交通、旅游、工

商、商务、民政等部门应当在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开展本系统公共建筑的

安全检查,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房屋安全隐患的,应当责

成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并通报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

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后施行。第三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既有建筑幕墙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做好既有建筑幕墙的日常维护和检修工作。

第三十九条进行隧道、基坑等建设工程施工作业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边区域房屋安全。

施工可能影响周边区域房屋安全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前实地调

查周边房屋基础、主体结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编制房屋变形监测方案以及专项

安全防护方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可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周边区域房

屋进行鉴定,并将有关情况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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