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
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3.2 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中的投标报价。经投标单位确认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
对
投标单位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单位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视为无效。
24、 详细评审
24.1 评标委员会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2条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
与比较。
24.2 为保证本次工程评标工作顺利进行,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
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本市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建筑市场的情况,制定本工程的评标定标办法。在评
价与比较时应根据前附表第13项内容的规定。
八、 授予合同
25、 合同授予标准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4条所推荐的中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
面评标报告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根据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26、 合同协议书的签署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
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
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合同订立后15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报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7、 承发包协议与主要条款约定:
27.1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必须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27.2 本工程竣工验收后质量达到招标文件前附表第1项要求的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如不能达到
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标准,则全部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27.3 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本文件规定工期竣工的,施工单位应赔偿建设单位由于拖
延工期所带来的损失费,损失费的计算方法为每拖延工期一天按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三计取。
27.4 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的全部损失,建设单位将在结算工程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7.5 本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所用材料应是合格的产品,还要满足工程的质量要求。所使用材
料必须有材料合格证和材质鉴定单据,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用证。施工单位在购置主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