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7.10.3 承包人应当为一线操作工人、特种作业人员,建立管理档案,依照有关规定确保持证上岗。
如有违反规定,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直到符合要求。由于无证人员上岗操作造成
的全部损失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或者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7.10.4 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所发生的费用执行通用条款第9.1.4。
承包人自行使用的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7.10.5 承包人应设立劳务人员管理专门机构,对使用的劳务人员要建立实名制工资档案,将劳务
人员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管理范畴。项目部应设立劳务人员管理员,负责该项目的劳务人员管理
工作。
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拖欠劳务人员工资。如有发生,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或群体上访事件等,由责任方
承担全部损失及费用。
28、 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依法确定预中标人,并
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实名举报,或者
预中标人没有出现法定的不能中标情形的,招标人应当自公示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预中标人发出
中标通知书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9、 履约担保及预付款担保
29.1 为使中标人履行合同使工程顺利进行,执行建筑【2008】1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中标人应
在收到招标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及内容向招标单位提交履约保函。保
函金额为中标价格的10%。担保文件约定的履约有效期的截止期间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招标人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承发包合同总价
格的10%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担保或担保公司担保。担保文件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有效
期的截止时间为发包人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
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29.2 如果中标单位不按前款规定执行,招标单位将有权收回中标通知书、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
标保证金。
29.4 中标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实施本工程合同所需的施工机械、设备、材料及动员费用,并且应
向招标单位提交发票和其他证明文件的副本以证明预付款确实如此使用,否则招标人有权将未扣回的预
付款从后期应付工程进度款中一次性扣回。预付款将从支付给中标人的款项中按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
比例数额扣回。
30、 其他
30.1 招标文件解释权归建设单位。